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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通知

时间:2021-01-05 来源:

根据《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0]23号)、《辽宁省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2020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0]34号)、《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有关间题的通知》(辽社险中心函[2020]37号)文件精神,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行“社保年度”,“在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资工资未公布前,暂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平资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待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资工资公布后,统一调整为按照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确定上下限,并由参保单位按照调整后缴费基数上下限为职工完成补缴工作。”即:从2021年1月1日起,企业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平资工资5238元确定,下限为5238元的60%,上限为5238元的300%,单位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待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资工资公布后再另行通知调整和补缴。

另外,在职死亡丧葬抚恤费也暂按2020年执行标准,2021年待遇工资口径公布后,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