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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1-10-13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政府补助标准,统一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标准,经市政府同意,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关于调整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沈医保发〔2020〕5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规定:“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水平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实际合理确定筹资水平”。根据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印发的《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7号)对做好参保缴费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决定2020年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政府补助标准,个人缴费标准暂不做调整,因此制定此《通知》。

二、政策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主要内容

《通知》规定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2020年政府补助标准和2021年个人缴费标准,具体为:

(一)2020年政府补助标准在2019年标准基础上,每人再增加30元,达到550元。

(二)2021年个人缴费标准暂不做调整:

1.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70元。其中,属于城乡低保对象、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720元);属于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个人缴费68元,政府补助652元。

2.非在校未成年人、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其中,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910元);属于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个人缴费144元,政府补助766元。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中新调整的政府补助标准为2020年度补助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为2021年度缴费标准。

文件链接:关于调整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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